► 用益物权是什么?
用益物权——在泰语里,叫“Sidhi-kep-kin”。在泰国房地产中的用益物权,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房地产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,并且从中获益,同时房地产未被损坏或以任何方式改变。
► 用益物权的使用
虽然泰国法律不禁止外籍人士在土地上申请用益物权,但是,这仍取决于土地厅不同官员的决定。
与房地产所有者签协议的缔约方称为“用益权使用者”。用益物权类似于30年以上或用益权使用者终身的租约。
一旦注册了用益物权,它就会产生影响。就如地役权对土地一样,土地所有者不能出售或转让土地,除非地役权终止。其实,地役权就是用益物权的一种。
用益权使用者必须保持使用物的完整,并在同样的地方返还。
用益权使用者负责所使用物的管理费用和税费,并负责使用物债务的利息。
如果房地产所有者要求,用益权使用者需要购买保险以保证所有者的利益免受损失。用益权使用者必须支付用益权使用期间的保险费。
如果用益权使用者死亡,则该用益物权终止,且不能因此而继承。
► 用益物权的转让
♦ 转让给第三方
根据泰国的民商法1422条款,用益权使用者可以向第三方转让用益权。但第三方造成的损坏仍由用益权让与人承担。
关于用益物权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,用益权使用者可以与第三方签一份30年租约。那么,如果用益权使用者在其去世之前签署了一份30年的租约,承租人仍保有租约的权利直至期满。
♦ 案例研究: 最高法院裁决编号2297/1998案例指出,出租人(土地所有者)不必是不动产的所有者,因此用益权使用者可以出租土地。虽然用益权使用者在出租期内死亡,用益物权终止,但租约仍然有效。
♦ 继承转让
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继承转让。
然而,土地厅官员是否允许对土地权利进行转让,仍是拭目以待的。在注册租赁情况下,相比12.5%的不动产市场租赁收益征税,不用缴纳年度不动产税费。
► 注册用益物权
对于用益物权的注册没有什么的限制。然而,就像所有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权利一样,必须注意到此种权利的登记注册,会根据土地厅不同官员的决定而有所不同。建议联系律师根据你的情况进行商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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